設跨境慈善專章 促大灣區先行試點 打造慈善雙向開放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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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承宇

專欄作家/評論員
作者:

陳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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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慈善資源加速流動的背景下,我國跨境慈善事業面臨重大發展機遇。為服務國家高水平對外開放戰略,筆者建議以《慈善法》修訂為契機,增設「跨境慈善」專章,並優先於粵港澳大灣區開展制度創新試點,構建既符合國際慣例又具中國特色的跨境慈善治理體系。此舉具有對接國家大局與區域發展的雙重戰略意義,既是提升文化軟實力、參與全球治理的重要抓手,亦是破解大灣區慈善資源跨境流動障礙的關鍵舉措。

當前跨境慈善活動在實踐中面臨多重制度瓶頸。審批流程複雜、部門協調不暢等問題嚴重影響運作效率,一個跨境慈善項目往往需要數月才能完成審批程序。同時,稅收政策不明確、資金流動受限等障礙,既制約國內慈善組織「走出去」,也影響國際優質慈善資源「引進來」。這種「雙向不暢」的局面,與我國積極參與全球治理、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戰略定位不相適應。

筆者建議立法工作著重構建「雙向開放、監管有效」的法律框架。首先應建立基於信用等級的分類監管制度,對信用良好的慈善組織開展的常規項目實行備案制管理,對特殊項目保持許可管理。這一基礎性制度安排可率先於大灣區試運行,為全國推廣積累經驗。其次需創新粵港澳慈善合作機制,建立「粵港澳慈善組織備案互認」機制,對已在三地之一合法註冊的慈善組織,經簡化程序即可獲得跨境開展慈善活動的資格;同時設立慈善資金跨境流動便捷通道,對已備案項目資金實行限時辦結制度,並制定「大灣區跨境捐贈稅務優惠指引」,明確稅收優惠標準和操作流程。

在推進制度創新的同時,必須打造統一信息服務與風險防控體系。建議依託國家統一慈善信息平台,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分區,實現「一網通辦」。此外,應建立三地監管協同機制,重點防範洗錢、恐怖融資等風險,確保慈善活動安全有序開展。此項立法創新將產生多重積極效應,一方面可顯著提升我國慈善事業的國際化水平,使慈善資源流動更加順暢高效;另一方面可通過大灣區試點形成可複制推廣的經驗,為全國性制度創新提供示範。

筆者建議採取「大灣區先行先試、成熟後全國推廣」的實施路徑。第一階段(2025-2026年)重點於粵港澳大灣區開展政策試點,測試備案互認、資金流動便利化等核心機制,同步啟動《慈善法》修訂草案起草工作。第二階段(2027-2028年)總結大灣區試點經驗,完善「跨境慈善」專章法律草案,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訂案。第三階段(2029年後)新制度於全國範圍內推廣實施,建立常態化評估機制,持續優化完善。

在推進過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風險防控機制。建議設立粵港澳三地監管協作平台,建立慈善活動聯合審查機制,確保各項活動符合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要求。此項立法建設不僅能夠有效破解當前跨境慈善發展的制度瓶頸,更能夠展現我國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決心。筆者希望有關部門高度重視這一立法建議,盡快啟動相關程序,使法律制度建設更好服務於國家發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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