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自2012年推出以來,已成為支持本地企業的重要政策工具。政府透過分階段擴大擔保比例、延長貸款期限與增加信貸額度,形成多層次支持體系,截至2024年底累計批出貸款總額超過2,880億港元,惠及近65,000家企業。然而,筆者留意到隨著政策規模擴張,制度性矛盾日益顯現。部份銀行在政府承擔80%至90%風險的情況下,仍要求企業主簽署「全額連帶責任」條款,並將全額債務計入個人信貸記錄,此舉不僅違反國際會計準則對「或有負債」的確認原則,更導致企業主信用評級無端受損。這種風險轉嫁現象暴露現行《銀行業條例》的結構性漏洞——法律未明確要求銀行區分「政府擔保風險」與「借款人實際責任」,使得合約自由與社會公平的衝突加劇。而根據資料,美資的環聯及中資的平安壹賬通對列出同一受影響企業主具信用評級信貸記錄又有不同,形成差異化。
在經濟景氣時期,部份銀行透過個人擔保條款轉嫁風險的影響相對隱性。企業營收穩定增長,資產價格上升,企業主可透過抵押增值資產再融資或債務滾動延後償債壓力,流動性寬鬆環境掩蓋了潛在風險。然而,當經濟步入不景氣階段,此種風險分配模式的脆弱性便暴露無遺。企業營收萎縮與資產貶值形成雙重擠壓,銀行收緊信貸並追索擔保責任,迫使企業主在市場低點變現資產,進而引發區域性拋售潮,加劇「擔保品貶值→銀行壞帳上升→信貸收縮」的惡性循環。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教訓顯示,此類系統性風險傳導可能導致中小企業主陷入長期信用破產困境,甚至喪失專業資格,形成職業生涯的永久性創傷。此種「收益私有化、風險社會化」的結構性不公,凸顯現行版忽視的制度對尾部風險分配的嚴重失衡。
為破解此困境,筆者建議需從立法、監管與司法層面推動系統性改革。立法層面應以「風險分配正義」為核心,借鑒歐盟《消費信貸指令》要求銀行在合同中獨立列示風險分層,並引入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的「營收比例罰款制」,對違規銀行處以年營收1%至3%的動態罰款。同時,需擴充《競爭條例》中「市場權勢濫用」的定義,將無解釋或脅迫性抵押條款與全額連帶責任納入反競爭行為範疇,賦予競爭事務委員會突擊審計權,以審查銀行內部算法是否存在系統性歧視甚至疏忽。在數據治理方面,可參考新加坡《信用局法案》,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強制銀行標註債務擔保比例,並允許企業主刪除不實信用記錄。
監管機制則可整合科技工具與行為經濟學理論,實現從被動合規到主動行為引導的轉型。透過分析歷年判例與國際標準,自動標記合同中隱含的風險轉嫁條款,並結合區塊鏈技術建立金融條款登記平台,一旦檢測到個人連帶責任超過實際風險20%,即觸發智能合約凍結銀行相關業務,並將結果直接納入監管決策依據。
司法體系亦需突破普通法傳統的程序優先原則,強化實質正義的實踐。金融糾紛調解中心(FDRC)應被賦予準司法權,參考「推定過失」原則,若企業主證明銀行未提供行業條款對比分析,可考慮推定銀行存在過失。同時,法院應採用「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原則審理案件,即使合同載明「全額追索」,法官仍須按政府實際擔保比例分配責任,並可援引「合理期待原則」判定隱藏條款無效, 以提升執行力。
筆者建議建立跨機構合作以作為鞏固改革成效的關鍵,透過區塊鏈平台實現金管局、競爭事務委員會與私隱專員公署的數據實時共享,並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此種多維度協作不僅能填補監管縫隙,更有助香港將「風險隔離條款」與「算法監管框架」推廣為區域範本。
綜觀全局,香港金融改革需將公平性嵌入金融產品設計初始階段,強化國際話語權,使香港平衡市場效率與社會正義。此過程中須警惕監管過密化對金融創新的抑制,法院釐清司法能動性的邊界,最終將制度性剝削轉化為香港金融文明的永續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