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的系統性缺失與制度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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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承宇

專欄作家/評論員
作者:

陳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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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SFGS)自2012年推行以來,本意是透過政府承擔八成至九成風險的設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境,卻因制度漏洞淪為部份金融機構轉嫁風險的工具。筆者知悉有本地英資銀行於電話銀行熱線推銷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SFGS)後,在電郵以無專人解釋的《個人擔保書》作為申請文件之一,其後強制企業主申請者承擔「全額連帶責任」,即便政府已為八成或九成債務提供擔保,銀行仍將全額貸款計入企業主個人信貸記錄,而非一成或兩成。

此制度性剝削的直接後果是所有企業主信用評級被系統性拉低, 引致企業主因申請政府承擔借貸卻觸發「過度負債」警示,個人融資能力進一步受限。荒謬在於這種「風險雙層轉嫁」的設計,使企業主在政府承保八至九成風險後,仍以個人信用為銀行全額風險背書,形成「銀行零風險、企業主全風險」的道德陷阱。

監管機構的失能加劇了因制度性剝削的惡性循環。金管局以「尊重商業決定」為由拒絕對擔保條款進行實質審查,2023年數據顯示,89%針對「不當擔保條款」的投訴被轉介銀行自查,且零公開懲處紀錄。金融糾紛調解中心(FDRC)更常以技術性理由駁回投訴,例如「未蒙受實際損失」或「爭議涉及銀行政策」,使《競爭條例》禁止濫用市場權勢的精神形同虛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2023年報告直指,香港監管機構的雙重職能(維護金融穩定與保護消費者)導致角色衝突,最終對銀行濫權行為「選擇性失明」。這種監管真空與司法救濟的形式化,迫使中小企業主陷入「投訴無門」的困境,35%企業因資金鏈斷裂倒閉(HKTDC,2023),反映制度設計與企業生存需求嚴重脫節。

2025年2月1日香港城市風光。(新華社)

相較之下,新加坡的「中小企業營運資金貸款計劃」以「風險分配正義」為核心,展現截然不同的制度邏輯。該計劃由新加坡企業發展局主導,政府與銀行分擔50%-70%貸款風險,並立法禁止銀行要求企業主對政府承保部分承擔連帶責任。企業主僅需對非擔保的30%-50%貸款額度提供有限擔保,且政府承保部分不計入個人信貸記錄。筆者認為此種「風險隔離」機制不僅避免個人信用評級受損,更透過強制銀行提交風險評估報告、定期審計等透明化措施,阻斷風險轉嫁路徑。新加坡金融爭議調解中心(FIDReC)更將「政策爭議」納入調解範圍,賦予企業主挑戰不合理條款的權利。數據顯示,95%新加坡企業主表示政府擔保未影響其信用評級,且所有政策爭議投訴均獲受理(新加坡企業發展局,2023),體現制度設計中「權責對等」的原則。

香港制度的結構性缺陷根源於三層失靈:立法缺位、監管綑綁、司法形式化。首先,政府雖承擔高比例風險,卻未立法禁止銀行轉嫁責任,變相縱容「道德風險」。其次,金管局身兼金融穩定與消費者保護雙重職能,在維護銀行體系與保障企業主權益之間進退失據。最後,司法救濟機制高度形式化,FDRC駁回投訴的技術性理由,實質默許剝削結構長期固化。世界銀行2022年報告強調,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是中小企融資政策的關鍵,而香港正缺乏此類剛性約束。

要優化制度,香港需借鑒新加坡經驗,推動「立法劃界、監管獨立、司法賦權」的三維改革。立法層面,短期應強制銀行在信貸報告中標註政府擔保比例,僅反映企業主實際承擔的10%責任;長期須修訂《銀行業(披露)規則》,禁止將政府擔保債務計入個人信貸記錄,並將「超額披露」列為刑事罪行。監管層面,應增強金管局的消費者保護職能,成立獨立機構專責監督銀行合規,並設立「擔保條款審查委員會」,賦予否決不公平條款的法定權力。司法與政策層面,除修訂《證據條例》要求銀行自證風險告知義務外,需允許集體訴訟制衡,並推出針對性支持措施(如延長還款期、降低利率),緩解高風險行業壓力。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持續繁榮應通過「風險分配正義」的制度化實踐去立法劃清責任、獨立監管制衡、司法救濟賦權, 方能打破剝削結構,使金融資源真正普惠中小企業。這不僅是經濟議題,更是重塑社會公平與金融體系公信力的關鍵。當制度設計回歸「共擔風險、共享發展」的本質,香港方能擺脫此荒謬格局,成為包容性成長的典範。

參考文獻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2024)。《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年度評估報告》。
  • 新加坡企業發展局(2023)。《中小企業營運資金貸款計劃政策白皮書》。
  • 世界銀行(2022)。《全球中小企業融資監管框架比較研究》。
  •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2023)。《亞洲金融體系風險分配與制度設計》。
  • Lee, S. H., & Tan, K. Y. (2021). "Risk Allocation Justice in SME Financing: Lessons from Singapore". Journa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45(3), 112-130.
  •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2023)。《香港金融糾紛調解機制的實效性分析》。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2022)。《金融機構合規審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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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杰
航運交通界 傳媒人/記者
(#22)
講得非常到位!香港要「再出發」就要從最根本的問題去改變,有些政策簡單地參照別國成功經驗就可以輕鬆改革,不去實行的原因不是怠政,就是擔心動了既得利益者的奶酪!國家領導人已經提出要「破除利益固化藩籬」,這項工作沒有完成式,只有進行式,特區政府仍須繼續努力!
(聲明:文章只代表作者個人或機構,並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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