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大馬少年廁所告白失敗,連砍200刀殺死學姐,精神失常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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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愛不成狂刺近200刀奪走學姐性命,馬來西亞這樁校園血案的判決結果,在當地社會掀起巨大的爭議與怒火。

雪蘭莪州莎阿南高等法院認定,這名15歲少年犯案時精神失常,裁定謀殺罪名不成立,消息一出,無數民眾難以接受這樣的判決。

事件發生在2025年10月14日上午,校內正進行考試。

16歲的葉芯嫙在考試中途離開教室前往女廁,未察覺身後遭同校少年尾隨,對方直接闖入女廁,拿出刀具威脅,強行將她推進第二間廁所隔間並上鎖。

少年向葉芯嫙表白,遭到對方拒絕,當被害人試圖逃離,少年立刻將人推回,接連揮刀攻擊,整個行兇過程僅短短15分鐘,從上午9時20分至9時35分。

法醫檢驗報告顯示,葉芯嫙身上總計有180至200處刀傷,頸部與胸部多處刺傷是致命主因。

馬來西亞雪蘭莪校園血案判決引發爭議,15歲少年向學姐葉芯嫙告白遭拒,於女廁狂刺對方近200刀。法院認定其犯案時精神失常判無罪,檢方已提出上訴。(示意圖來源:豆包AI)

滿身傷痕的慘況,讓許多知悉案情的人感到痛心。

這起案件今年8月於莎阿南高等法院開審,檢方傳召11名證人舉證,包含法醫、學校教師與案件調查人員。

法庭一度認定謀殺表罪成立,要求少年自辯。

被告一方傳召精神科顧問醫生作證,馬來西亞刑事法典第84條文訂明,若行為人於犯案當下處於精神失常狀態,無法理解自身行為的本質,也不知道所作所為屬違法,便無須為罪行承擔刑責。

法庭採納相關證詞,據此判定謀殺罪不成立。

即使獲判無罪,少年不會直接釋放。

依刑事程序法典第348條文,他會被送往霹靂州烏魯近打幸福醫院收押治療,等候雪蘭莪州蘇丹作出最後裁示。

倘若謀殺罪成立,原本可面臨死刑或長期監禁與鞭刑;但依2001年兒童法令第97條文,犯案時未滿18歲,不得判處死刑,刑期交由州統治者決定。

檢察官無法認同這項判決,裁決隔日便提交上訴通知,向上訴庭申請推翻原判。

一條年輕生命殞落,兇手卻以精神失常為由脫罪,這份判決挑戰大眾對正義的認知,整個馬來西亞社會仍在持續關注後續上訴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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