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近年來通過多維策略推動國家安全法律框架與金融風險治理的協同發展,旨在維護國家主權、社會穩定及經濟安全。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制定的附屬法例,駐港國安公署的六處履職場所被劃定為禁地,包括銅鑼灣維景酒店、城市花園酒店及九龍海帆道空地,並通過精確坐標標示禁地邊界,筆者認同此舉在強化執法保密性與安全性的同時,最大限度降低對市民生活的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23)。
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強調,工商界需「發揚鬥爭精神,團結一致愛國護港」,並要求企業將國家安全意識融入經營戰略,例如金融機構審查資金流向、地產商規避敏感區域,以構建「政府-企業」協同的防護網絡(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2023)。這些措施不僅細化了《香港國安法》的執行細節,也為後續金融風險治理與國際化聯動奠定了法律基礎。
在金融風險治理方面,現行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的「全額連帶責任」條款可能引發「擔保品貶值→銀行壞帳→信貸收縮」的惡性循環。對此,改革方案提出修訂《銀行業條例》,區分政府擔保與個人責任,並引入歐盟《消費信貸指令》的「風險隔離條款」,要求銀行按實際風險比例分擔追索責任(European Union, 2008)。監管層面則加附強監督銀行濫權行為,同時開發人工智能模型評估合同隱性風險,提升監管透明度(Netherlands Authority for the Financial Markets, 2021;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20)。此外,為避免國際評級機構的潛在偏差,香港正推動納入中國本土信貸評級機構至金管局核准名單,以強化中港金融市場的互聯互通,保障國家經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