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在國令第837號之下,香港公司合規的核心,不是「香港公司不能再用」,而是企業不能再把香港公司、BVI、開曼或新加坡主體,當作無法穿透的隔離層。
港深企業真正需要做的,是清楚說明誰是最終受益人、資金從哪裡來、境外收益如何形成、香港公司是否具有真實營運,以及相關資料能否與CRS、稅務、銀行和身份續簽文件互相對上。
2026年6月1日,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837號),規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官方文件明確指出,對外投資即境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投入資產、權益,或者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取得其他國家或地區企業、資產等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投資者包括中國境內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