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觀塘仁安大廈電錶房火災事故及土瓜灣益豐大廈停電事故,暴露香港高齡建築在「形式合規」與「實質安全」間的致命斷層。筆者認為當數十載歲月侵蝕的電錶箱迸出火花,不僅燒燬供電設備導致居民滯留黑暗,更映照出制度性盲點:大維修以至五年一檢的WR2檢測雖依法覆蓋基礎安全項目,卻無力捕捉電箱螺栓鏽蝕引發的結構性風險;
危急時物管公司亦將受制於招標程序延誤搶修;弱勢住戶如益豐大廈韓女士的冰箱食物腐壞損失,除對應保險外亦缺乏法定求償渠道。此困境根源於三組矛盾:法定職權的涇渭分明阻斷風險聯防、資金分攤機制脫離基層現實、應急權力與業主財產權缺乏司法平衡支點。
跨部門機制上,當電業承辦商執的行WR2檢測時,若發現電力裝置異常可能波及結構安全(例如電箱基座鏽蝕導致固定螺栓鬆動),應於報告中標註「建議通報屋宇署查核」。此操作嚴格限縮於《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的「風險告知義務」範疇,不逾越電業職權。機電工程署接獲此類報告後,須跨報部門轉介屋宇署啟動專項巡查,同時屋宇署應制定「電力-結構關聯風險清單」(列明電纜管井鏽蝕、配電箱安裝基座損壞等具體情境)作為篩查基準,杜絕機械化關鍵詞抓取的誤判風險,此設計解決數據傳輸障礙。
物業管理應急效能提升,需以權責制衡為核心。物業管理監管局可優化《物業管理服務條例》,針對緊急資金動用權,法團於緊急業主大會決議預授權物管公司動用資金為維修商招標。財政工具革新須在合法框架內拆解成本壁壘。對於須跨系統升級的關聯工程(如電力更新需同步加固電井結構)及高風險大廈的強制介入,必須以司法審查為安全閥。
如多次檢測未改善的樓宇,當執行合理司法監督流程:當WR2揭露重大隱患時,機電署依《電力條例》第38A條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若三十日內未改善,屋宇署向分區法院提交市建局技術報告及機電署檢測紀錄,申請《建築物條例》「緊急維修令」;對以免產生危及居民的生命安全的極端案例(如主電纜裸露於潮濕管井)。市建局當建議升級配電系統,在大維修下業主依津貼分期攤還。
承建商參與意願上,若於二十四小時內到場搶修,獎勵例如可在政府工程投標獲加分,獲未來投標正面參考。此設計參考渠務署「暴雨水浸搶修評分制」實證,成功提升承建商舊樓工程參與率,避免懲罰機制引發的拒接潮。
仁安大廈的焦黑電錶是一面鏡子,映照出老舊社區安全網的裂痕。修補之道不在另起爐灶,而在精準調適現行工具:以司法審查平衡強制介入的正當性,用獨立審計箍緊緊急授權的權力,透過關聯工程捆綁補貼壓縮成本,憑效能評分引導市場力量參與。當風險轉介、應急審計、司法維修令等每項措施皆根植於明確法源(如《建築物條例》、《市建局作業備忘》,方能將善用大維修及WR2檢測從合規及格線,轉化為預防性再生的安全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