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女車禍離世 八旬父母賠款耗盡再興訟 法院判續付 5 年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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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莓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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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莓日報綜合報道】浙江龍游法院近日審結一宗備受關注的交通事故索償案。一對八旬夫婦的獨生女於 2016 年車禍離世,當年法院判肇事方及保險公司賠償 5 年被扶養人生活費。十年過去,賠償款用盡,二老再度起訴,法院最終判決肇事司機與保險公司繼續支付 5 年生活費 7.6 萬餘元,判決現已生效。

案件緣起:喪女後首獲賠償,十年後款項耗盡

2016 年,周某駕車發生車禍,導致項女士不幸身亡。項女士為家中獨生女,事故發生時其父母已達 80 歲,喪失勞動能力且沒有其他收入來源。 

當年二老提出索償,依當時法律規定,75 周歲以上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按 5 年計算,法院判肇事方及保險公司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 7 萬餘元。 

十年之後,該筆賠償款已經耗盡,兩位老人生活陷入困境,遂於 2026 年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與保險公司繼續支付生活費。

雙方爭議:被告主張一事不再理

被告肇事司機與保險公司提出抗辯,指案件早在十年前已經審結,老人再次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又認為法律只規定需要賠付 5 年生活費,無須繼續承擔相關責任。

法院裁決:定型化賠償年限不等於責任完結

法院審理指出,被扶養人生活費作用,是彌補受害人離世後,被扶養人失去生活來源所帶來的損失。有關定型化賠償的年限,僅是計算標準,並非代表責任一次性了結。 

兩位老人仍然在世,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符合法定獲償條件,故此再次起訴不屬重複訴訟。 

法院最終判決,肇事司機與保險公司須按責任比例,繼續向兩位老人支付 5 年被扶養人生活費 7.6 萬餘元。

案件意義:法理人情兼顧,可持續保障長者生存權益

承辦法官表示,有關判決保障高齡失獨長者的基本生存權益,避免長者在賠償期滿後,頓失經濟支援,做到法理與人情兼顧。 

法官同時明確,倘若日後老人仍然生存、維持無收入的狀況,可依法繼續主張相關費用,為這類特殊困難群體建立持續救濟的法律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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