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明定,本條例所定「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之項目如下:一、M109A7自走砲。二、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三、反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四、標槍反甲飛彈。五、拖式2B反甲飛彈。六、下列經美國政府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同意售予之軍購項目:(一)軟、硬殺混合反制無人機系統。(二)各型反彈道及防空飛彈。(三)中低空防空系統。(四)反甲飛彈戰備存量補充案。
三讀也明定,本條例所編列特別預算案,應載明採購之裝備、系統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具體名稱、數量、預算金額、全壽期維持成本及預計執行年度。
第六條部分,三讀條文明定,依本條例辦理「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之採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項目之第一批發價書預算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億元,前條第一項第六款項目應俟取得美國政府正式同意售予後,依據後續發價書覈實編列預算案,其預算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八百億元;預算之編列,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限制,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相互流用。
三讀條文也明訂,行政院應於本條例通過後一個月內,就第一批發價書預算案向立法院提出下列專案報告並備質詢,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籌編預算案;第二批發價書預算案亦同:一、本條例施行前,台灣過去五年軍事採購之項目、金額、效益與到貨情形。二、本條例採購項目與前款採購之關係,籌獲建軍後如何有效提升聯合作戰效能。三、第五條採購項目之籌獲期程、預期交貨時間與全壽期維持成本。四、因應本條例之採購後國軍人員維持、後勤補給支援、資訊通信系統維護之策進作為。
立法院同意前項各款專案報告後,行政院應於二個月內將第一期第一批發價書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第二批發價書預算案亦同。行政院應於立法院審議前條第六款之項目時併同提出採購進度、付款情形、裝備到貨及驗收狀況、次期特別預算案籌編及支用規劃之專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