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周一(9 日)對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作出判刑後,保安局局長昨日(11 日)按《香港國安法》第 31 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條例)第 360C 條展開相關程序,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行使《條例》權力,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保安局局長已經分別向前述《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表示他們可以在局長提出建議前,作出申述,截止日期為 2 月 25 日。
保安局發言人說,《香港國安法》第 31 條訂明,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特區政府有責任就《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執行《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發言人指出,如果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最終決定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該三間公司即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62 至 65 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 1,000,000 港元及監禁 1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