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妥善解決長和出售巴拿馬港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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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國林

專欄作家/評論員
作者:

冼國林

首次發佈時間 : 更新時間 :

在長和決定出售巴拿馬港口的時候,立即引起舉國嘩然,官方媒體及官方機構都紛紛指責李嘉誠出售港口並非純商業決定而是一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事前亦沒有知會北京令到中央震動。亦有人話根據公司法,李嘉誠必須要知會中央或中聯辦要獲得批準才可進行,亦有官方部門引用反壟斷法企圖阻止李嘉誠出售巴拿馬港口。在這個問題上,我嘗試以簡單方式探討當中問題及提出解決方案。

首先我要澄清,其實無論在香港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都沒有一條法例要求上市公司在出售重大資產之前,甚至該資產可能牽涉到重大公眾利益,必須知會中聯辦或有關機構,這些都應該是坊間的誤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去審查該交易,認為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因素,尤其是在涉及關鍵基礎設施之時,去對長和作出審查,目的是阻止該交易進行。這個問題上我個人覺得有所保留,因為長和是香港上市公司,而根據一國兩制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是否適用於香港上市企業,是有一個存疑。我個人認為其實香港已經有不同的法例和有約策性規則都可以阻止長和出售巴拿馬港口。

巴拿馬首都巴拿馬城(新華社)

首先,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規則第14條,已經規定所有上市公司在出售重大資產的時候必須要作出公平合理清楚的披露,即是我們所講嘅公告,英文叫做announcement。公告的內容必須要有聯交所批準才可以刊登上網。簡單講,長和出售巴拿馬港口的公告必須符合聯交所的要求。交易本身除了符合股東利益之外亦必須要考慮到公眾利益(publicinterest)。如果有人投訴或者聯交所認為這交易是國家安全或者不符合公眾利益嘅話,聯交所係有責任要求長和充分解釋如何符合公眾利益及不會危害國家安全。

在這一個問題上相信長和要解釋清楚都唔容易,極有可能係一個非常漫長嘅時間。而在情形之下證監會係完全有權可以介入,要求除了聯交所是否同意內容之外,證監會都需要作出審核。當然如果審批時間過份冗長或者否定這交易,長和是可以向法院進行司法覆核,認為聯交所及證監會無理拖延或阻止交易進行,到時就會有法院決定。

就算公告獲得通過,可以召開股東大會去進行批核。由於交易應該係一個非常重大的交易(verysubstantialtransaction)所以交易亦必須要得到股東大會75%嘅股東通告。就算只是個重大交易(materialtransaction)亦都需要普通大會50%投票通過,由於爭拗性非常相信到時都不易獲得通過。

如要規避聯交所及證監會的限制,長和可以考慮將上市公司私有化去除牌。但這樣做,除了李嘉誠要動用大量資金去收購小股東手上持有的股票之外,亦會受到小股東及聯交所嘅阻撓,所以私有化亦不大可行。

另外,小股東如果認為長和出售巴拿馬港口不符合小股東利益,亦都可以向法庭申請阻止這個交易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條,規定維護國家安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該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任何機構是包括任何企業,都不可以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即是說長和及其公司董事在從事任何活動的時候都有責任去保障維護國家安全。如果長和今次出售的行動被定性為危害國家安全的交易,長和及其董事就不可以繼續進行,否則就會觸犯地區國安法。

地區國安法,第12至14條,《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有權力對維護國家安全事項作出政策及重大工作行動,而不受司法覆核。如果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將長和出售巴拿馬港口在研判之後,定性為危害國家安全的交易,香港聯交所及證監會拒絕批准長和將交易繼續進行,就有無可反駁的理據。

我個人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所有機構及個人的責任,香港特區政府應該主動提出阻止行動,而並非單一由國家機構作出可能有引起質疑嘅舉措。

(聲明:文章只代表作者個人或機構,並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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