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反中亂港分子、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早前承認一項《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今日於香港高等法院判刑,法官譚耀豪判處黃之鋒監禁10年。法官指出,本案屬重大罪行,考慮認罪減刑等因素後作出是次裁決;而黃之鋒此前在「35+」串謀顛覆案的餘下刑期2個月2日,會與本案刑期同期執行。
黃之鋒早前已因「35+」串謀顛覆國家政权案,被判囚4年8個月,現正在獄中服刑。他其後再被國安處起訴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一案,控罪指他聯同前黨友羅冠聰等人,長年會見外國官員,游說美方推動《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立法,又呼籲外國對中國內地及香港實施制裁、停止出口武器及裝備。相關活動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然持續,他亦曾聯署要求外國停止向香港警務處供應法證軟件。
黃之鋒於案件開審前認罪。法官譚耀豪在判刑時表明,本案案情屬重大罪行,按照相關量刑指引,以1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黃之鋒作出認罪,扣減相應刑期,最終判處他監禁10年。法庭同時訂明,黃之鋒在「35+」案尚未服畢的2個月2日刑期,與今次10年刑期同期執行。
法庭審理過程中,控方陳詞指出,有關串謀行為目標明確,企圖透過外力干預香港事務,損害國家安全;有關游說工作持續多年,涵蓋多項要求制裁的訴求,對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香港國安法訂明,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如屬罪行重大,可判處10年以上監禁至終身監禁。今次判決再次反映,任何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論過去或持續進行,都會受到法律嚴正追究,香港法治不容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