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警方公開中國留學生遇害案嫌疑人姓名照片,台灣讀者關注中韓法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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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韓聯社報道,當地時間9月1日,韓國慶北警察廳公開了中國留學生遇害案犯罪嫌疑人鄭某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照片和年齡。鄭某名為鄭昌聖(ZHENG CHANGSHENG),31歲,其個人信息將在慶北警察廳官網公示至10月1日。

當地時間9月1日,韓國慶北警察廳公開了中國留學生遇害案犯罪嫌疑人為鄭昌聖(ZHENG CHANGSHENG),31歲。 圖源:韓聯社

消息傳回國內,輿論的走向耐人尋味。不少人對照國內通報里千篇一律的「趙某」「張某」發出疑問:為什麼在韓國,警方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後公開嚴重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照片和年齡?而在中國,即便面對極其惡性的案件,公眾往往連犯罪嫌疑人的正面照片都很難看到?

這種情緒並非不可理喻。許多案例中,受害者的遭遇極端淒慘,而加害者的姓名與面孔卻可能縮在一個「某」字後面。

公眾的知情欲和對震懾效果的期待,乃至對受害者家屬的共情,都指向一個樸素的訴求,讓惡行與惡名對等。何況韓國警方也給出了務實理由,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殘忍、犯罪情節惡劣、證據充分、涉及公共利益等因素,才決定公開嫌疑人身份信息。

然而樸素的價值觀和現行的法律原則之間,確實存在門檻。上海華勤基信律師事務所周弋博律師表示,對於已經到案、處於偵查階段的嫌疑人,我國目前沒有類似韓國那樣「因犯罪重大而主動向公眾披露身份」的專門立法。當然,對於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公眾關注度極高的案件,偵查機關有時會發布案情通報,但在通報中通常仍會隱去真名,或僅使用「吳某凡」之類來替代。

韓國現行的《特定重大犯罪嫌疑人等身份信息公開法》規定,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在滿足全部條件時,可以公開嫌疑人的臉部、姓名、年齡:屬於特定嚴重犯罪,且犯罪手段殘忍、造成嚴重損害;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嫌疑人實施了犯罪;公開僅服務於保障公眾知情權、防止嫌疑人再犯、防範未來犯罪等公共利益目的;嫌疑人不屬於未成年人。

那中國是完全不公開嫌疑人照片嗎?周弋博律師否認該說法稱,這是個常見誤解。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七十五條進一步明確:通緝令中應當盡可能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別名、年齡、戶籍等,並附被通緝人近期照片。

也就是說,中國法律中「公開犯罪嫌疑人照片」的法定場景是「在逃追捕」——人抓到了,通緝令的使命就結束了,公開的基礎隨之消失。

因此,有時公安機關會發布「嫌疑人指認現場」的照片,不屬於「在逃追捕」,就都打上馬賽克了。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判有罪,其信息能被公開嗎?周弋博律師表示,此種情況下,我國法律還是傾向於公開被告人信息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中就明確: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保留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真實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對關於公開裁判文書建議的答覆》一文也載明:根據真實性原則,對刑事案件被告人進行實名公開,不僅是被告人對自己犯罪行為所應付出的代價,也可以滿足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特別是對一些暴力型犯罪、侵財型犯罪案件,實名公布被告人的姓名,可以增強公民今後的安全防範意識。

據媒體報道,江蘇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就曾依法公開四名涉嫌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的被告人的個人信息。在刑事判決生效一個月後,這四名嚴重刑事犯罪人員的個人信息,包括照片,通過司法機關的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渠道向社會進行公開,並禁止其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工作。但這是針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特例。

為何中韓兩國在公開嚴重犯罪嫌疑人信息方面的做法存在這種差異?周弋博律師稱,根本原因在於兩國對無罪推定原則的遵循程度,以及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的價值平衡點的不同。

中國的刑事訴訟程序更強調「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這一基本原則,因此對審前信息的公開持極為審慎的態度,以最大限度保護犯罪嫌疑人權利。同時,也能一定程度避免信息公開後引發「輿論審判」並妨礙司法公正。

韓國則在滿足特定條件(如罪行極其嚴重、證據充分確鑿、符合公共利益等)時,允許在偵查階段公開嫌疑人信息,其價值天平更傾向於公眾知情權和公共安全,也能在重大惡性案件發生後,一定程度上回應公眾焦慮。

兩種做法各有利弊,周弋博律師表示,對於韓國的模式而言,在證據充分的極端惡性案件里,公眾知情權和犯罪預防需求可以合法地壓倒嫌疑人的人格利益;與之對應的代價是,一旦抓錯人,這張臉收不回來,對當事人名譽的殺傷是不可逆的。

對於中國的模式而言,能最大程度降低了「未審先判」的風險,避免了對嫌疑人及其家屬的不可逆傷害;與之對應的挑戰是,在偵查階段,公眾面對惡性案件時常常「看不見人」,客觀上給謠言和猜測留下了空間。

需要明確的是,兩種制度在一條底線上是高度一致的——無論官方是否公開嫌疑人身份,「媒體和公眾不能越過法律去進行輿論審判」這條線都不能碰。

韓國法律規定,即便官方公開了嫌疑人信息,公眾擴散其家人及周邊人物信息,仍可能構成名譽毀損罪等刑事犯罪。我國的《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同樣不允許以「正義」之名擴散無關者信息——嫌疑人的近親屬、被害人及其家屬的面部圖像和生活介入,依法不得披露報道。

簡而言之,中國現行制度實際上邏輯相當清晰:人在逃,為了抓捕可以公開。已經定罪,為了司法公開和社會監督可以實名。唯獨人在案、尚未定罪的階段,原則上盡量不讓公眾知道「他是誰」。

這套制度把「防止錯殺」的風險壓得很低,卻也把「重大公共利益例外」出口收得很緊。

或許有必要討論的是,倘若真有極端惡性犯罪、證據高度充分、已經排除未成年人因素、確有公共安全或防止再犯需要,並經過審查後,可以允許在審判前有限公開嗎?對於其他重罪罪犯,是否能訂立新規,也像「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的罪犯那樣,公布「無碼」照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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