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9月29日一審宣判,認定明國平、明珍珍、周衛昌、巫鴻明、吳森龍、傅雨彬等11人,涉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詐騙、開設賭場等多項罪名,判處死刑並科以相應附加刑。宣判後,明國平、明珍珍等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後,於2025年11月25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經審理查明,2015年以來,以明學昌(已死亡)、明國安(另案處理)、明國平、明珍珍等家族核心成員為首要分子,以畢會軍等其他家族成員和周衛昌等武裝頭目為重要成員的明家犯罪集團,利用明家家族在緬甸果敢地區的影響力,發展和依託明家家族掌控的武裝力量,在果敢老街及石園子、清水河等地設立多個園區,招攬、吸引巫鴻明、羅建章、蔣吉等多名「金主」入駐並提供武裝庇護,夥同以金主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團實施電信網路詐騙、開設賭場、販賣毒品、組織賣淫等犯罪活動,涉賭、詐資金人民幣100餘億元。
明家犯罪集團夥同巫鴻明等人的電詐犯罪集團,殺害、傷害試圖逃跑或不服從管理的涉詐人員,造成10人死亡、2人受傷;2023年10月20日,為防止涉詐人員被移交中國,明家犯罪集團夥同巫鴻明等人組織轉移、藏匿涉詐人員過程中,明家武裝人員開槍射擊,又造成4人死亡、4人受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明國平、明珍珍、周衛昌、巫鴻明、吳森龍、傅雨彬等人分別組織、領導、參加犯罪集團實施犯罪,其行為分別構成詐騙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14項罪名。法庭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