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莓日報綜合報道】11月1日起,《全國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6年版)》開始施行,社保繳費違法行為首次被納入全國統一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體系。基準明確,用人單位欠繳社保最高罰三倍,所謂「自願放棄社保協議」屬無效。
欠繳社保最高罰三倍 分三檔執行
《基準》第30項規定,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根據欠繳金額及佔應繳總額比例,分為一般、較重、嚴重三檔執行。例如,若公司欠繳社保600萬元,佔應繳總額35%,觸及第三檔,最高可能被罰1800萬元,另加每日萬分之五滯納金。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一到三倍罰款」並非新增罰則,早在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明確,今次統一執法尺度,對用人單位影響重大。
統一執法標尺 杜絕同案不同罰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早前表示,各地此前已發布區域統一基準,但存在體例不統一、裁量因素不一等問題。制定全國基準有利壓縮自由裁量空間,防止同案不同罰,平等維護經營主體權益。
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指,過去部分用人單位繳費基數不實,看似少繳可讓員工多拿錢,惟最終損害職工權益,例如养老金、工傷、生育待遇均按繳費工資計發。
處罰有前置程序 自願放棄協議無效
施正文強調,欠繳並非即時處罰,須先經責令限期繳納通知,逾期仍不繳才可處罰。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與員工簽署的「自願放棄社保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