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政府新聞處公報,一名55歲入境本地女旅客因管有未完稅香煙及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違反《應課稅品條例》,今日(10月12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4星期及罰款1,000港元。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指出監禁刑罰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反映罪行的嚴重性,提醒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落馬洲支線管制站被截 身上藏381支未完稅煙
案情指出,海關人員於上周六(10月10日)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截查該名55歲抵港本地女旅客,在其身上檢獲381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1,900港元,應課稅值約1,260港元。該名旅客隨即被捕,並於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應訊及被判刑。
【知識庫:《應課稅品條例》相關法例、罰則與舉報途徑】
- 法律責任: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香煙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港元及監禁7年。
- 舉報途徑: 市民可致電海關24小時熱線 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email protected])或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舉報懷疑私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