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國安處)最新資料,國安處於10月7日上午正式落案控告一名52歲本地男子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案件已於同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7月東區被捕 涉網上發布煽動訊息
警方調查顯示,該名被捕男子涉嫌多次透過網上社交平台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信息,內容包括引起他人對國家及香港特區政府和司法機構的憎恨,以及煽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國安處早於今年7月9日在東區採取執法行動將其拘捕,當時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警方呼籲勿以身試法
警方特別提醒市民,發布具煽動意圖刊物屬於嚴重罪行,呼籲切勿以身試法。
「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屬嚴重罪行,首次定罪可被判處監禁七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
【知識庫:甚麼是「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任何人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即屬犯罪。煽動意圖包括引起對國家或香港特區政府及司法機構的憎恨,或煽惑他人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依法制定的事項等。根據條例,該罪行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7年。